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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职能

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定名为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英文译名是Jingdezhen China Ceramics Museum。

    第二条  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是经景德镇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主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作为景德镇最大的陶瓷历史文化类博物馆,是国家一级博物馆,是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全国中小学研学基地,国家级海峡两岸交流基地、全国节能示范单位、展览荣获全国博物馆十大精品陈列奖、是中国瓷都向海内外展示景德镇陶瓷文化艺术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景德镇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景德镇市文物局。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宗旨:立足瓷都,向世界展示及传播中华民族灿烂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秉持社会效益第一位的理念,践行国家惠民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从事文物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工作。

(二)利用陈列展览传播陶瓷历史文化。

(三)提供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针对以青少年为主的各种社会教育活动。

(四)开展和参与学术及交流活动。                                                   

(五)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                                   

(六)研究开发陶瓷文化产业,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七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推行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并根据决策权力机构、管理执行机构、监督约束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逐步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理事会是博物馆的决策权力机构,对博物馆负责,成员由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行政执行人等组成,并以社会人士为主。理事长由举办主体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政府部门的代表由与事业单位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推荐,社会人士由行业组织或事业单位举办主体认可的其它民间组织推荐。理事会的基本职能是审定本单位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以及人、财、物、事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高级管理层由行政执行人(馆长)及其副职(副馆长)组成。行政执行人是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博物馆的日常工作,可由举办主体理事会提名产生,也可由理事会通过公开招聘方式产生,但都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行政执行人对理事会负责,参与理事会决策,接受理事会监督。副职由行政执行人提名并对其负责,报理事会审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

(三)中级管理层由高级管理层聘用,对高级管理层负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

(四)全体职工的民主参与。事关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请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五)社会监督。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审计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使博物馆的运行情况公开透明,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与评议。

    第八条  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目前实行馆党支部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重大决策由馆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馆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加强博物馆领导班子和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发挥馆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讨论决定博物馆改革、发展、稳定以及业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馆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随时掌握和分析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听取职工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博物馆其他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五)按照本级党支部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党群干部的管理、考核、任免,对副馆级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内设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名单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审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人员的政治条件,搞好干部队伍和后备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六)领导工会等群团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馆内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条  馆党支部领导的组成是:党支部书记、支委委员。

馆行政领导的组成是:馆长、副馆长。

馆工会领导的组成是:主席、委员。

    第十条  馆党支部支持馆长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行政业务工作的组织指挥权,馆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馆党支部决议、决定的事项。

(二)组织拟订博物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部署实施。

(三)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

(四)组织拟订内设机构方案,根据干部管理有关政策,推荐、聘任副馆长,聘任中层管理部门及部门内设各部(室)负责人,聘用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馆属资产,维护博物馆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建立健全本馆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组织实施对全馆行政、业务干部及职工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和专业建设的规律,围绕收藏、研究、展示、教育的功能,设立办公室、财务科、藏品保管部、陈展部、社教部、文创部、保卫科、物业部8个部(室)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的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有关部门及组织委托开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等专项资金。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四条  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及上级批复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章程的修改,须经馆党支部(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景德镇市文物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由于各种原因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法人终止活动时,由法人提出申请,或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在履行终止程序后,由主管部门和本单位法人共同组成清算组织,制定清算方案,负责对本单位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结束后出具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本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核准后,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负责解释。

 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

                              2019年11月13日   


馆内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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