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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捐赠,规范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受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向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以下简称景博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下同)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赠人和受赠人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景博馆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景博馆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捐赠方式
捐赠人可以向景博馆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其中,附条件捐赠财产的,景博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下列条件:
(一)根据所捐内容,为捐赠项目举行签字仪式或者新闻发布会;
(二)为捐赠人在景博馆官方宣传资料中做介绍;
(三)授予捐赠人捐赠铭牌并将捐赠铭牌放置于捐赠品旁边;
(四)授予捐赠人景博馆会员称号;本馆开放时间内,捐赠人提前告知本馆后可随时参观;
(五)捐赠人与景博馆协商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捐赠程序
景博馆接受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捐赠人向景博馆提出捐赠意愿,填写申请表;
(二)景博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景博馆按照有关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六条 捐赠财产价值的确定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但又难以确定的,由景博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七条 对捐赠的奖励
景博馆可以根据捐赠人对景博馆的贡献大小,对捐赠人以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在捐赠碑上镌刻留名纪念等方式进行奖励。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景博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八条 对协助捐赠的奖励
对协助捐赠人向景博馆捐赠财产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景博馆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 优惠措施
捐赠人向景博馆捐赠财产,其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境外向景博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事宜,由景博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
景博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
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景博馆建设、文物征集和保护等方面。但捐赠人与景博馆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景博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景博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受赠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或者凭证。
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景博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成立专门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对以实物形式捐赠的财产,景博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监督
景博馆应当每年度将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官方网站及微信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捐赠人有权向景博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景博馆应当如实答复。
景博馆应当公开受赠情况以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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